发布时间:2023-07-19浏览次数:1376文章来源:学工部
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,自愿到中西部地区、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、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(含3年)的,补偿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,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。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。